2025 – 06 – 10 QT 民數記 35:22~34
民數記 35:22~34
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 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1. 經文3遍
2. 今天默想經文 民 35: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3. 默想分享 背景資料:今天經文的進度,延續昨天所提逃城制度的規定,詳細說明誤殺與故殺的分別、審判程序、誤殺者的庇護條件,以及這些律例背後的屬靈意義。神藉此保護無心誤殺者,同時嚴懲故意殺人者,維護社會公義與聖潔。
(1)v22~23 先處理「誤殺」的事件。審判者最重要的是先審查當事人雙方的動機態度,是否有「仇恨」存在。若是沒有仇恨或預謀的情況下(如不小心推倒、無意中扔東西、未察覺掉下重物),因過失而殺人,就判定為「誤殺」。v24~25 會眾要保護誤殺者,使其住進逃城,免於報血仇者追殺。
v25~29 則是進一步詳細規定誤殺者逃進逃城之後,其「庇護期限」的規定。凡誤殺者必須住在逃城內,直到當時的大祭司去世。只有大祭司死後,誤殺者才能安全回到自己的產業。(v25)但若是誤殺者在大祭司未死前離開逃城,報血仇者若在城外遇見他,可以殺他而不算有罪(v27~28)。
這個制度使我們聯想到耶穌基督,祂是完全的大祭司,因著祂的死,所有的罪人都從罪與死亡中得著自由。唯有當我們「住在基督裏」的時候,才能得稱為義,並且獲得真正的自由。—參《活潑的生命》
(2)v30~34 對於「故意殺人者」,上帝也有公義與憐憫,不能只憑一個人的口輕率見證,而是至少「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才能定他死罪(v30)。對意故意殺人的人,不能以贖價來代替償命(v31),而是必須依照神的律法處死。同時那些因過失殺人而有罪的人也不能以贖價來換取返回本地的權利(v32),因為殺人罪把所住之地弄污穢了(v33)。顯然聖經的看法,流人血會玷污土地,只有流血者被處死,土地才能得潔淨。這反映出神對生命的重視與對罪的嚴厲態度。因此,以色列人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因為神住在他們中間。維護土地的聖潔是神與百姓同住的前提(v34)。
4.今天的回應 親愛的天父!感謝祢賜下獨生子耶穌基督,為了救贖我這個罪人犧牲在十字架上,使我得著神兒子的名份,與一個屬靈全新的新生命。求天父教導我,不要回到舊有的生命模式,企圖倚靠自己的力量卻走向宗教律法的死胡同。我要讓聖靈來幫助我、每天聖靈充滿我、引導我、走一條聖靈更新的復活道路,我要每天花時間與祢親近,好叫我不斷重新得力,不靠自己的衝動,單單倚靠聖靈而活。我們禱告祈求,是奉靠主耶穌基督的聖名,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