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 10 – 24 QT 加拉太書 3:19~29

2024 – 10 – 24 QT 加拉太書 3:19\~29

加拉太書 3:19~29
3: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3: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
3:21 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3: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3: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3: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
3: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3: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
3: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1.  經文3遍

2. 今天默想經文 加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3: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
3: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3. 默想分享 (1)由於保羅所傳講的福音真理已經廢掉了「因律法稱義」這一條路,並指出「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v10),因此假教師可能會提出抗議與質疑:「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v19)保羅針對這一點,繼續闡明律法的目的和特性:
一、律法使人知罪: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v19),這並不是說律法不好,因為律法本身是「聖潔的」(羅7:12),而律法的功效是指出人靠自己根本達不到神的標準,這就是罪。我們要知道神對人的要求,不是只有外在行為,更包括了內心的清潔與動機,這就宣判人的「死刑」—「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蒙應許的子孫來到」(v19),就是指基督。「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v19)這裡的「中保」,不是指耶穌基督,因為經手設立律法之約的是摩西。當時神藉天使將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佈。經以色列人表示願意遵行之後,摩西便將所預備牛羊的血灑在約書上(出24:1~8),於是成立律法之約。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約的中保。─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指的是既有中保,就同時有兩造,即「立約之雙方」,而且表明有兩方面的責任。所以律法之約,是需要神人兩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約的,這樣,律法之約,實際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稱義。「神卻是一位」,意即應許之約只須憑神那方面的信實就可以成功,只要憑神那方面的慈愛、恩典、信實……就可以將神所喜歡的福分給人,而在人方面只不過用信心接受而已!─ 陳終道《新約書信讀經講義》

二、律法的功效是要把人帶到耶穌基督的面前,使人可以「因信稱義」:「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針對假教師又可能會反問:「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v21)?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v21)!律法不但不能廢掉神的應許(v17),也不會與應許對立。因為律法並沒有「叫人得生」的能力,「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v21),但沒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羅8:3),所以神賜給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只是在地上暫時的存活(申8:1)。律法的目的並不是使人得生命,而是指出一條叫人得生命的道路;不能給人生命,卻能催逼人尋找生命。─《聖經綜合解讀》

v22~25律法像是「訓蒙的師傅」(v24),原來指希臘、羅馬的富人家中陪伴主人孩子的奴僕,負責領孩子到學校去,必要時也管教孩子。孩子成年以後,就可以合法地在家中掌權、承受產業,不必再受奴僕的管束。在基督到來之前,律法的功用就像「訓蒙的師傅」,讓我們知道人人都無法勝過罪惡和死亡,所以需要救恩,從而「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v24)。「但這『信』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25節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在基督耶穌裡的信徒已經從律法的看守下得著了自由(2:4)。─《聖經綜合解讀》

律法能夠輔助應許的成全,在某個程度上還能控制人的行為,卻不能使人稱義。─《活潑的生命》

(2)v26~29我們相信耶穌基督的救恩,而「受洗」正是我們信心外在的見證與憑據.如同夫妻立約的見證—「公開的婚禮」一樣。因信稱義使我們得著祝福:
一、因信基督使我們得以成為神的兒女(v26),並且得著名分(4:5)。

二、我們不但得著神兒女的名分,更是得以與基督的生命聯合,擁有屬基督生命的性情(v27)。信心藉由受洗的儀式,宣告自己的信仰,表明自己已經與罪惡斷絕了關係,與基督同死同活,也象徵我們是與基督的生命聯合(林前12:13),這種全新的關係,被比喻成在神面前「披戴基督」(v27)。古羅馬的男孩在舉行成人禮以後,就在正式場合穿著托加長袍,代表他是長大成人的公民,在家裡和社會上享有合法權利。被神收養的兒子已經穿上了基督,這件義袍賦予我們被神收養的合法地位,所以不必再穿律法的舊衣裳,因為「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2:20)。─《聖經綜合解讀》

三、使我們得在耶穌基督裏,與其他眾肢體合而為一(v28):洗禮象徵的不是但是我們個人與基督聯合,同時也象徵了屬基督的群體(即教會),在主裏也合而為一。這裏形容「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v28),其實對今天教會而言,攔阻合一最大的問題,不是種族、身分、性別,而是「宗派、組織、非絕對真理的相對觀念作法…」,造成今天教會分門結黨、拉幫結派,彼此不相往來,互相攻擊偷羊搶羊…,使「親者痛、仇者快」了。

四、因信「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v29)

4. 今天的回應 聖經律法使我們知道如果靠自己,完全無能為力;所以只能「因信稱義」,靠相信基督得著「稱義的身分與地位」。並且繼續倚靠聖靈的內住與幫助,使我們活出基督的性情,不斷成長成為名副其實,同時擁有神兒女的性情與名分。對於已經相信耶穌的基督徒而言,每天倚靠聖靈活出新生命、新生活,不是靠自己肉體努力去做,乃是靠聖靈得著恩典,甘心樂意喜樂自然地活。基督徒的見證,除了個人生命的見證,群體的見證應當活出「在基督裏合一」,這方面在全世界的教會增長推動之下,不斷看見「開倒車」的現象,離合一的見證越來越遙遠,實在需要求神憐憫與幫助。